民宅商用需邻居点头 区工商局及市工商局、工商分局今起规范经营场所
更新日期:2007-11-26
从11月26日起,企业把注册地设在住宅楼内,把住房改为商用,如果未经过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出具相关证明,将不能在工商部门办到相关的营业执照。市工商局企业处负责人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通知,将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登记管理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场所。
民宅商用新规今起执行
市工商局企业处负责人介绍,从11月26日起,南宁市范围内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必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和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签字盖章,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要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上承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如果不能出具以上材料,市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证明文件必须是住所和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相关证明,物管公司出具的证明无效。
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市工商局企业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规定,业主将住宅变成经营性用房必须有几个条件:第一,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这个规约是业主大会规定的一个约定,如小区规约规定小区内不得从事经营,业主便无权擅自将房子变成商业用房。第二,还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也视为不合法。业主应正当合理使用房屋。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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